字词 | 民事诉讼主管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民事诉讼主管法院审理法律规定范围内民事纠纷的权限,即确定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主要取决于法律关系的性质。范围一般是:由民事、婚姻法律关系所产生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人身关系案件;由经济法,劳动法调整的经济关系、劳动关系所发生的,并规定由人民法院按民事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解决民事纠纷主管,一般以司法最终解决为原则,但需注意:(1)同仲裁机关关系;其一,对于经济合同纠纷,法院与合同仲裁委员会都有权受理,当事人可采用仲裁或起诉的方式。不服仲裁决定的,在法定期限内,仍可向法院起诉。其二,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有书面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没有书面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三,外国企业,组织之间的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按照书面协议,可以提交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仲裁,也可以向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2) 同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关系: 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在自愿、合法基础上,调解解决民事纠纷,但非必经程序,当事人对达成的调解协议不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只能向法院起诉。(3) 同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 其他国家机关有权处理主管范围内的纠纷,当事人不服处理的,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上级主管机关复议,对复议仍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当事人不服国家机关决定,又不在法定期限内起诉或履行义务的,国家主管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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