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定考试规程文件名。南京国民政府考试院制定。1930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共十一条。对各种考试之检定考试作了详细规定:检定考试由考试院置检定考试委员会行之。有中等以上学校毕业之同等学力者,可应普通检定考试;有大学或高等专科学校毕业之同等学力者,可应高等检定考试;在中等以下学校肄业之学生,非经离校一年后,不可应检定考试。普通检定考试分两种,高等检定考试分六种,分别规定考试科目。检定考试为笔试,仅举行一试,但可分场举行。及格者授予证书,于每届各科考试时,均有应试资格。1935年9月26日修正公布,共十二条,基本内容大体相同。1943年7月6日再次修正公布,改称“规则”,规定普通或高等检定考试各分为甲、乙两类,甲类检定考试为笔试,乙类检定考试为笔试及实地考试或口试;增加了免除乙类检定考试笔试的规定;并附有“高等检定考试考试科目表”和“普通检定考试考试科目表”。参见“检定考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