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价证券的募集、发行及买卖
有价证券的募集与发行,除“政府”债券或经“政府”核准的其他有价证券,须经主管机关依公司法予以核准;发行新股亦须经主管机关核准;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在登记后,应将其董事、监察人、经理人及持股达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等向主管机关申报并公告;主管机关对于公开发行的股票,可规定其每股的最低或最高金额;公司债的发行如由金融机构担任保证人的,视为有担保的发行;公司募集、发行有价证券,于审核时应呈具公开说明书;认股人或应募人向代收机构缴纳股款或债款并取得缴纳凭证,发行人依此凭证交付股票或公司债券;发行有价证券的公司,每营业年度终了应向主管机关上报由会计师签证的财务报告;主管机关依法对此进行审查和监督;有价证券买卖交付或交割,应以现款、现货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