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最高人民法院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下列案件: ☚ 最高人民检察院 高级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审判机关。根据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始成为独立的与国务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平行的,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的国家机构。由院长1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设刑事、民事、经济审判庭和其他需要设的审判庭。依照法律规定对法律、法规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进行审判。负责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应用法律、法规的问题,进行解释;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负责核准依照类推制度定罪判刑的案件,核准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对于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此外,负责管理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设置、人员编制等方面的司法行政上作,并决定海事法院的设置、变更、撤销,以及规定海事法院管辖区域的划分、审判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设置。最高人民法院设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负责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和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一经宣布即发生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审判机关。1949年1 1月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建立,属中央人民政府的组成部分,名称为“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1954年宪法规定,它不再是中央政府的组成部分,是和国务院平行的国家机关,名称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第一任院长是沈钧儒,以后担任院长的有:董必武、谢觉哉、杨秀峰、江华、郑天翔,1988年至1992年任院长的是任建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职权主要有:<1>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2>审判全国性的或有重大影响的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案件;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的上诉或抗诉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其第一审和第二审的判决或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或裁定。<3>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4>负责按死刑复核程序复核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还负责核准按照类推制度定罪判刑的案件。<5>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此外,还负责管理各级人民法院的设置、人员编制等方面的司法行政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由院长1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罢免,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最高人民法院设审判委员会,其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审判委员会委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交通运输审判庭、告诉申诉审判庭,还设有办公厅、司法行政厅、研究室、人事厅等办公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审判机关。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和其他需要设立的审判庭,并设审判委员会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主要任务:(1) 审判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2) 审判对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3) 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裁定; (4) 核准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核准的死刑案件; (5) 对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对一审或二审案件,依法作出终审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法院内设审判委员会,负责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疑难案件和其他审判工作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其他审判庭,负责各类案件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权限包括: (1)法律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2)对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和抗诉的案件; (3)最高人民检察院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的案件: (4)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行监督。 ☚ 搜查证 最高人民检察院 ☛ 最高人民法院zui gao ren min fa yuanSupreme People’s Court 最高人民法院supreme people's court 最高人民法院Supreme People's Cour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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