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行胁迫罪罪名。广州国民政府1925年公布并施行的《陆军刑律》第五章规定,对上官为暴行胁迫者,对哨兵为暴行胁迫者,对上官或哨兵以外之陆军军人当执行职务时为暴行或胁迫者,滥用职权而为凌虐之行为者为暴行胁迫罪,处敌前死刑及有期徒刑。 暴行胁迫罪中国国民党政权军事法中的一种罪名。它是以暴力手段威胁或逼迫官兵参与、执行某种违法活动的行为。本罪据《陆海空军刑法》规定,包括单纯对上官暴行胁迫罪、伙党对上官暴行胁迫罪、单纯对其他军人暴行胁迫罪、伙党对其他军人暴行胁迫罪、多众集合为暴行胁迫罪、凌虐罪等。犯此罪判1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