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核验“建设工程质量竣工核验”的简称。指建设工程竣工时必须经政府质量监督机构核验签认合格,方准报竣工和交付使用。未经核验或核验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报竣工,不得交付使用,银行也不予工程结算。竣工核验是对工程实行质量监督的最后一个环节,是保证向社会提供合格和优质建筑产品的重要措施。 竣工核验工程的范围,是指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大中型工业交通建设项目和中央部属小型工业交通项目以外的所有民用工业交通建设项目和市政工程。竣工核验的具体对象是单位工程。核验的主要内容有:(1)该工程是否达到规定的竣工报竣条件;(2)该工程的结构、质量及其主要使用功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合格标准;(3)该工程的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各种测试项目是否合格。 竣工核验工程一般都是委托直接监督的工程。至于未委托直接监督的工程,则应由建设单位向有关监督机构办理竣工核验注册登记手续并交纳手续费,才能列入竣工核验。质量监督机构在核验竣工工程时,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承包工程的建筑企业应派有关人员参加。经过核验的工程,由质量监督机构评定质量等级。凡达到合格标准以上的工程,由监督机构填发《工程质量竣工核验证书》。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凭证书向统计部门报竣工和向有关银行进行结算。检验不合的工程不发证书,应进行返工处理或工程收尾,达到标准后再重新申报核验,并由建筑企业按规定缴纳重新核验的手续费。 为认真贯彻执行竣工核验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凡未经监督部门核验或核验不合格的工程,擅自报竣工或交付使用的,一经发现,除通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削减其竣工指标外,应对责任单位和主管负责人、责任者分别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竣工核验是一项保证工程质量的新制度,建筑企业应对每项工程精心组织、精心施工保质保量完成。同时认真整理必需的技术资料按时送交监督部门审查。核验前要组织自检,确认合乎标准后才报请核验,以便一次核验成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