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利共和国宪法1980年9月11日全民投票通过,1981年3月11日正式生效。共有14章120条,另有29条临时条款。宪法生效后有一个为期8年的过渡阶段: 1989年起恢复议会和政党活动,总统由议会选举产生; 1997年才由普选选举总统。宪法规定,智利为民主共和国,主权属于国民,其权力由人民通过公民投票和定期选举及宪法规定的部门行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国家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总统行使行政权,任期8年,不得连任。议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立法权和宪法规定的其他权力。议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参议员任期8年,部分由选举产生,部分由总统任命。所有担任过总统的人均为终身参议员。众议员由选举产生,任期4年。国家设立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政府。同时设立宪法法庭,负责违宪审查和宪法监督。选举评定法庭,负责总统、参议院和众议院议员选举的总计票,并对选举进行监督。最高法院和上诉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根据共和国总统的倡议或议员的提议可以对宪法进行修改。修改宪法的法令需要经参、众两院各自出席会议者的3/5多数票通过,方始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