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银行体制
由在财政部领导下的、股份制的中央银行(日本银行)为主导,股份制商业银行为主体,以大商业银行——城市银行为骨干,大量政府和私营的专业金融机构起重要作用,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并存的体制。
概况 日本从19世纪中叶明治维新开始,遵循“富国强兵,殖产兴业”的方针,实行对西方国家开放政策,资本主义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与此同时,旧式的银行业也相应地向现代资本主义银行体制转化。1870年10月,当时身为大藏少辅的伊藤博文专程赴美国考察银行业。1872年11月, 日本政府根据伊藤的建议,颁布了《国立银行条例》,决定模仿美国的银行体制,设立旨在为“殖产兴业”提供足量资金的“国立银行”。但国立银行并非国营银行,也不是国家政府投资的。其银行机构众多,1880年就达150多家。这样,银行券的发行未集中在国家手中,货币流通不能统一管理,于是1882年6月日本政府又颁布《日本银行条例》,同年10月10日建立了日本银行,把各个国立银行发行银行券统一集中到中央银行——日本银行,从此结束了银行券分散发行的局面,标志着日本现代银行体制开始建立。
1927年日本发生了严重的经济金融危机,大量银行倒闭,加剧了经济混乱,破坏了银行的清偿能力。于是日本政府公布了新的《银行法》,规定银行经营的最低资本金数额,鼓励银行合并,以提高银行的信用度。实际是用强制的办法淘汰了一部分银行机构,使银行业迅速集中。1942年,日本为了建立服务于战争的银行新体制,不仅改组了中央银行,而且颁布了《金融统制团体令》,修改了1927年颁布的《银行法》,以适应侵略战争的需要。进入资本主义现代化经济建设时期,日本更加重视发挥银行在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经过不断改革和演变,逐步形成了一个适应于日本经济发展需要的银行体制。
体系构成 中央银行——日本银行的资本中,私人持有股份占45%,但股东无管理该行的权力,只能凭所持股票领取5%的股利。日本银行的总裁和副总裁均由内阁任命。总裁不是内阁成员,须接受大藏大臣监督。大藏省派有日本银行监理官。日本银行内设有超然的最高决策机构——日本银行政策委员会,由日本银行总裁、大藏省和经济企划厅代表各1人,城市银行、地方银行、工商业和农业界各推选1人,共7人组成。全体委员必须经过参众两院同意,然后内阁才能任命,委员会的主席由银行总裁担任,而大藏省、企划厅代表政府的委员没有表决权。这表明日本银行享有较大的自主权。
日本银行作为中央银行,是唯一拥有货币发行权的银行;是管理商业银行、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机关;通过代管政府资金,对政府提供信用,认购国债,代理国库业务;对各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实行“窗口指导”等等,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
商业银行是日本银行体系中的主体,也是整个日本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商业银行对企业贷款的余额占全部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一半左右,它们的分支机构遍布全国各地及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日本的商业银行分为城市银行和地方银行,这与欧美一些国家不同。城市银行共13家,以东京、大阪、名古屋等6个大城市为中心,设立的分支机构遍及全国各都、通、府、县和市。其中最大的有第一劝业银行、富士银行、住友银行等,在世界500家大商业银行中都名列前茅。城市银行传统上是经营短期信贷业务的,但战后随着金融的发展变化,其业务范围属全国性乃至国际性,不仅从事短期信贷业务,而且从事长期信贷业务,后者一般占30%左右。城市银行中,有不少是旧的财阀银行,现在仍然是企业财团的核心。
地方银行的业务重点是为中小企业服务。它们分布广、机构多。全国地方银行有60多家,分支机构6000多个。它们以总行所在地为中心,原则上只在一个地区内开展业务。但近些年来,城市银行与地方银行的界限逐步淡化。城市银行积极与中心企业接触,还办理消费信贷;地方银行也不只限于为中小企业服务,也转向一些大企业。尤其是在银根紧的情况下,城市银行满足不了大企业的资金需求,不得不向地方银行取得贷款。
日本的专业金融机构很多,自成系统,大体上可以分为四种:外汇金融机构、长期信用机构、中小企业金融机构和农林渔业金融机构。它们均属民间性质的金融机构。外汇金融机构是指外汇专业银行——东京银行(金融统计中一般列入城市银行)。长期信用机构包括日本长期信用银行、日本债券信用银行和兴业银行,以及三菱、三井、住友、安田、东洋等信托银行。它们既办理长期信用业务,又为居民提供储蓄服务。中小企业金融机构有相互银行、信用金库、信用合作社、工商组合中央金库。农林渔业金融组织机构的基层组织是农业信用合作社;高一级组织为农林中央金库,由农、林、渔有关团体共同出资,在资金上可以获得官方的农林渔业金融公库的支持。它对保证农林渔业的资金供给,迅速实现日本的农业现代化起着重要的作用。
日本的政府金融机构,作为中央银行的助手和补充,积极参与金融活动。它包括“两行、十库”和邮政局。“两行”是: 日本开发银行、 日本输出入银行。“十库”是:国民金融公库、住宅金融公库、农林渔业金融公库、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北海道东北开发公库、公营企业金融公库、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医疗金融公库、环境卫生金融公库和冲绳振兴开发金融公库。这两行十库与一般的金融机构不同,它们都是政府出资,一般不接受存款,专业性强,政策要求严格。邮政局吸收私人储蓄存款,机构遍及各地,多达22000多个。邮政局吸收的存款,是大藏省重要资金来源。
总之, 日本的银行体制十分复杂,在全国范围内以日本银行为中心,商业银行为骨干,其他各种金融机构都自成系统。有官方的,有民间的;有全国性的,有地方性的;有专业的,有半专业的;有企业组织的,也有消费者自愿组合的;等等。大多数称为银行,有的叫金库、公库或信用组合。它们之间既有一定的业务分工,又有交叉,专业分工限制不十分严格。作为中央银行的日本银行,对这些种类繁多的银行及金融机构进行管理、控制和指导。日本现行金融机构组织见图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