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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既判力的主体范围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既判力的主体范围

既判力的主体范围

既判力及于哪些人的范围。(1) 当事人。一般来说,既判力原则上只及于诉讼请求的对立双方,即原告和被告。判决之目的在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而判决是以当事人之间的辩论为基础的,因而给予当事人解决纠纷的准则只能相对地拘束双方当事人。倘若判决可任意拘束第三人,这不仅没有意义,而且侵犯第三人享有的诉讼程序保障权。除此之外,既判力亦不能及于与诉讼有关的代理人、辅助参加人,这些人不是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在美国,既判力原则只适用于各个当事人之间,即第二次诉讼的当事人曾经是第一次诉讼的当事人,或者第二次诉讼的当事人为第一次诉讼当事人的权利承继人。如果第二次诉讼牵涉到新的当事人,则就出现不同的诉讼原因。(2) 与诉讼当事人地位相同的人。一般而言,判决既解决有关的纠纷,其既判力就波及到与当事人地位的特定和第三者。具有这种地位的人包括如下四种: 第一种是辩论终结后的承继人。指既判力的标准时间过后,从当事人承继其诉讼主体的利益,即诉讼标的权利关系的地位的人,他与当事人同时接受既判力,或者代替当事人接受既判力。不管承继原告还是被告,也不管其承继的形式是一般承继还是特定承继,也不论承继的原因是根据契约及其他的任意处分还是基于国家权力的强制处分(如拍卖),在法律上均产生既判力。与此相反,辩论终结之前的承继人,只要他基于诉讼承继未成为当事人,就不受既判力的拘束。第二种是请求标的物的持有人。在给付诉讼中,诉讼标的物是指请求给付的标的物。无论是物权性的请求还是债权性的请求都对请求标的物的持有人有效。对辩论终结之前开始持有标的物者亦有效,但这只限于专门为当事人或承继人占有和支配该物的情况。如果是为自己占有该物的人,同时又是当事人的占有代理人,则不受既判力的拘束。如管理人、无偿的受托人等就属于持有人,而租借人或质权人等则不是持有人。这主要是为了使判决对本人并且对物的持有人便于执行。对于只是为当事人成为登记名义人,而且为自己保留其登记名义没有任何利益的,也准用请求标的物持有人的规定,应接受既判力。第三种是诉讼承担时的利益归属主体。当事人依法律赋予的资格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利益进行诉讼所受判决,其既判力应及于作为潜在的当事人的他人。第四种是退出诉讼的人。根据法律规定,第三者成为当事人后,由于原来一方当事人让出诉讼而退出时,该诉讼的判决效力也及于退出诉讼的人。但判决对辅助参加人的效力则不同于既判力。(3) 向一般第三人的扩张。诉讼通常是解决当事人之间具有利害关系的纠纷。至于当事人与其他第三者的关系,则当发生诉讼时另外解决。但身份关系和团体关系的诉讼,如果个别地相对地解决,就会招致社会生活的混乱。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在一个诉讼中作出波及第三人的统一的确定判决。正因如此,法律亦例外承认判决的既判力扩张到第三者。如在人事诉讼中,当事人不仅为自己个人的利益,即使没有其他的共同诉讼人,他同时也代表与其处于同样地位的人的利益,所以他不能作出如放弃和承诺请求以及自认等不利于自己的行为。此外,为了使判决的效力及于第三者,必须由适格的人进行诉讼,假如当事人欠缺其资格,其判决对第三者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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