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关税条例
由国务院修改关税税则领导小组直接领导,经海关总署努力,在原有的海关进出口税则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简称《新关税条例》,于1985年3月7日公布,3月10日实施。《新关税条例》吸收了原《海关进出口税则暂行实施条例》中一些行之有效的内容,根据实行开放政策以来的新经验,充实了新的内容,由原来的16条扩大为8章、37条。它包括了有关关税制度的一些基本内容,如纳税人的义务和权利、完税价格的组成和审定、税率的运用、税则的修改、税款交纳日期、外币汇率的折算、关税的减免与退补、走私漏税的罚则以及对关税问题的申诉程序等。改变最大的是把税则列为本条例的组成部分,而原来的 《税则暂行实施条例》是附在税则之后的。《新关税条例》中有两项重要的新内容。一是原产地 (国) 规定,基本上采用了最后加工标准。原产国是指自然出产、种植、养殖、捕捞、开采或制造该项进口货物的国家。如果进口货物经过几个国家的生产加工、装配,则最后加工、装配的国家为原产国,但仅对货物进行整理 (如改换包装、分类、筛选、加刷货物唛头、加贴标签等) 而未实质性地改变货物本身特性的加工应除外。二是设立税则委员会,由国务院有关的部、委派代表组成,负责审定修改税率方案并在必要时制订暂定税率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