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通,哈伦·菲斯克1872—1946Stone,HarlanFiske.法官。生于新罕布什尔州。1894年毕业于阿默斯特学院,1898年毕业于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后取得律师资格并在纽约市开办律师事务。1902—1905年任哥伦比亚大学法学教授。1910—1923年任哥伦比亚法学院院长。1924—1925年任美国司法部长。经柯立芝总统任命,1925—1941年任美国最高法院法官,1941—1946年任首席法官。 斯通,哈伦·菲斯克1872—1946Harlan Fiske Stone美国最高法院首席法官(1941—1946)。生于新罕布什尔州切斯特菲尔德(Chesterfield)。1898年毕业于哥伦比亚大学,获法律学士学位,并在纽约开业为律师。4年后任哥伦比亚大学法学教授,后任该校法学院院长(1910—1924)。1924年任联邦司法部长,主持对联邦调查局的改组。次年任最高法院助理法官。1941年由富兰克林·罗斯福总统提名为美国最高法院法官。支持新政的各项立法,主张政府干预经济和社会事务。1945年主持杜鲁门继任总统的宣誓就职仪式。在思想上持自由派观点,认为法律乃是服务于人类需要的制度,是保护经济和社会利益的手段,必须合理地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和社会需要。著有《法律及其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