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煌民间离婚风俗
唐宋敦煌民间称离婚为“放妻”,亦曰“夫妻相别”。离婚要首先请“两家六亲眷属,团坐停腾商量” (P.3212),夫妇各自申述缘由,通过在座人评议商讨,然后“判分离别”(P.4525 ),并立下《放妻书》 (S.6537、S.5578、S.6537、P.4525、S.0343等) 或《夫妻相别书》 (P.3212等),“恐后无信,勒此文凭,略述示由,用为验记”。书中写明离婚原因、财产善后处理等项。“自从结为婚姻,不曾喜面相看,猫鼠成仇,参商结怨,二心如异,反目相憎”;“夫若举口,妇便生嗔; 妇欲发言,夫则捻棒。相憎终日”。有的则因“不敬翁姑,不敬夫主,不事六亲眷属”之故离异。善后财产“所要活业,任意分将; 奴婢驱驰……两共取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