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扣押存款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扣押存款案 扣押存款案此案发生于1922年。黑龙江省滨江县有甲、乙、丙三人,甲将在丙处的存款让渡给乙所有,后戊以权利关系,向该管法院声请对让渡的款项施行假扣押。乙对于扣押法院声明异议,又因丙属于特别审判籍,因此又在特别法院诉请追付存款。特别法院能否受理,法律无明文规定,于是便有两种处理意见:一说,乙款被戊声请扣押后,乙既然向扣押法院声明异议,自应听候该法院的裁断,似不应该因丙为被告隶属特别审判籍,又在特别法院起诉,于将来判决结果,难免会发生冲突,特别法院对此诉讼,应即驳回,不予受理。另一说,乙款经戊声请被扣押后,乙对于扣款法院虽声明异议,终与诉讼不同。当然不受《民事诉讼条例》第二百九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诉讼拘束。丙既隶属特别审判籍,在特别法院诉请付款,自属合法,而特别法院职责所在,即应管辖受理。滨江县知事对上述两说也难确认哪一个更合理,于是写信给司法部,要求解决。司法部认为“事关法律问题”,应由大理院解释。大理院批示:“民事假扣押,是保全诉讼的程序,与本案诉讼的程序不同。根据所述情形,除乙在假扣押法院已以戊、丙为被告,合法提起异议的诉讼之外,该特别审判籍所在地的法院,如依法有管辖该案的权力,应予受理。” ☚ 开沟民事纠纷案 官夫遗产归属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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