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
1981年6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同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7号公布,共二十六条。 该条例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人,违反军人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是军人违反职责罪。在战时,对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对于危害重大的犯罪军人,可以附加剥夺勋章、奖章和荣誉称号。军内在编职工犯本条例之罪的,适用本条例。 该条例对刑法分则中没有列入的军人违反职责罪的定罪处刑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