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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

1959年6月3日,新加坡成立自治邦;1963年9月16日,并入马来西亚,保有州宪法;1965年8月9日,宣布退出马来西亚,成立共和国,12月立法议会通过宪法(修正)法令和新加坡独立法令,原州宪法经修改成为新加坡共和国宪法。主要内容:总统为国家元首,由议会选举产生、任期4年;总统委任议会中多数党领袖为总理,并依照总理的建议任命各部部长,组成内阁;内阁对政府进行总的领导和控制,并集体向议会负责;国会为一院制,与总统共同行使立法权;议长和副议长由议会选举产生,议员任期5年;最高法院和总检察厅为国家司法机构;英国枢密院对最高法院的判决有最后裁决权,但是否上诉英国枢密院,总统有权决定。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1966

独立后的新加坡宪法,其蓝本是1963年9月6日颁布的《新加坡洲宪法》。新加坡独立后,分别于1965和1966年两次修订《新加坡洲宪法》,将其改为《新加坡共和国宪法》。《新加坡共和国宪法》共分七篇一百零五条。其特点是对总统行使的权力作了某种限制。该宪法规定:总统在行使可以凭自由斟酌行使的职能;在行使本宪法任何其他条款中或马来西亚宪法中对其权力作了规定的职能之外的职能时,必须咨询内阁以外某人或团体,才能行使。另外宪法规定在与穆斯林宗教有关的事务方面设立一个总统顾问委员会;总统和议会共同组成立法机关。该宪法有一个矛盾的规定,既强调保护少数民族与少数宗教集团的利益是政府的职责,又承认新加坡本土人马来亚人的特殊地位。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

现行宪法。根据1965年立法议会通过的宪法令和1966年法律修正案修订。共7篇105条及附表三式。规定国会采取一院制,议员任期5年,由选举产生,与总统共同行使立法权。总统为国家元首,由议会选举,任期4年。总统任命议会中多数党的领袖为总理,并根据总理提名,从议员中任命各部部长。行政执行机构由总理和12名部长组成,对议会负责,总理、各部部长、政务部长及政务秘书必须是议会议员。最高法院和总检察厅为国家司法机关。英国枢密院对最高法院的判决有最后裁决权,但总统有权决定是否上诉英国枢密院。此外,曾于1955年2月制定过一部殖民地宪法,即 “纶德尔宪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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