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窑厂
亦称 “御器厂”。明清两代专门烧造御用瓷器的官厂。明洪武年间(1368—1398)始设于江西景德镇。其任务是烧造官窑器供宫廷使用, 包括朝廷对内、对外赏赐和交换的需要。初设时有窑二十座, 宣德年间(1426—1435)发展到五十八座。工场的生产设备比较齐全, 从挖掘陶泥到成品烧造的一系列工序, 都在御窑场内完成。工场内部分工很细, 并有为生产、运输瓷品服务的各种生产设置。如大木、小木、船木、铁、竹、索、桶等二十三作。窑式分为风火窑、色窑、熿窑、龙缸窑、匣窑、青窑等六种类型。正德(1506—1521)嘉靖(1522—1566)之际, 有官匠300余人, 隆庆间, 大小工匠约有500人, 奔走力役之人不下千人。据《明史·食货志》记载: 从万历十九年(1591) 至万历三十八年(1611), 御窑厂大约每年平均造出御瓷一万余种。明代一般由宦官充任督陶官。清初由工部、内务府派员,或径由江西巡抚主管。乾隆以后, 以榷九江关使管理, 并以饶州同知、景德镇巡检司监造督运, 遂成定制。参见“官搭民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