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田水利约束》北宋熙宁二年(1069年)颁布的有关农业与水利的法规,又称“《农田利害条约》” ,是王安石变法的内容之一。据《宋会要辑稿》等文献记载,条约共有8款,主要内容有:鼓励和支持官民为兴办农田水利事业出谋划策,如切实可行,对建议者予以奖励;各县应对境内的荒地和水利状况进行详细调查,并将提出的开垦办法、需要修复的水利设施、当兴修的灌溉工程等治理规划、具体方案如实上报,经上级核准后加以实施;各级官府对收到的有关农田水利的报告要认真核查,如确实可行,即交县和州实施;如工程浩大,事关数州,要经中央批准;农田水利所需费用一般应由民户出资筹集,经费过多时,可向官府贷款,官府也可劝谕富家借贷;条约还规定了对兴办农田水利有功或失职官吏的奖惩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