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农田水利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农田水利法北宋王安石变法时颁布的发展农业生产,增加社会财富的法令。熙宁二年(1069)开始施行。此法规定各地要开垦废田、兴修水利、建立堤坊,修贴圩垾,所需工料费用,由当地住户依户等高下负担,私家财力不足者,可依据青苗法向官府借贷钱谷,作两限或三限(每限半年)归还。尚不足者,州县官再劝谕富户出钱借贷,“依例出息,官为置簿及催理”。凡可供共同利用的水利设施被豪强兼并之家所垄断的,必须重新“疏通均济”。此法的实行,对北宋农田水利的发展起到了推动的作用。 农田水利法宋王安石新法之一。宋因赋役不均,水利失修,民间荒淤田地很多。王安石执政后,于熙宁二年(公元1069年)颁行农田水利法,派各路常平官专管农田水利。凡吏民能对农田水利提出合理建议,并行之有效的,均按功利大小给奖。又奖励农民耕种逃田。并规定种植桑拓,不增赋税。元丰元年(公元1078年)开办农田水利时,又令将常平钱谷贷给不能应役的农户。王安石罢相后,农田水利法虽还提倡,但办法改变。 农田水利法 农田水利法又称“农田利害条约”。北宋神宗时王安石所行新法。颁行于熙宁二年(1069)十一月。此法规定: 有关农田改造、水利兴修事宜, 如荒田垦辟、改造盐碱瘠土、变旱地为水田、将湖荡沼泽辟为耕地,以及陂塘可修、灌溉可复、积潦可泄、圩堤可兴之类,无论官员百姓,均可向各级政府提出建议和实施方案, 由州县负责调查核实, 事关数州者, 申报中央政府审视定夺, 如确属有利, 即付诸实行。待工程完毕时,按功利大小, 对建议者给予物资奖励直至量材录用。工程所需之人力、物料, 由受利人户分担, 按户等高低出工备料; 所费浩大、民力不足, 许贷以官钱, 在常平广惠仓所系钱粮中支拨, 归还期限为一至二年, 年息百分之十; 再不足, 由州县劝谕当地家产富足的大户出钱, 由官府视工程效益酬奖。水利可及众而被私家独擅的,官为之均济疏通。由诸路常平官专领农田水利事。截止熙宁九年(1076),共兴修水利一万零七百九十三处, 受益民田三十六万一千一百余顷, 官田一千九百余顷。 ☚ 永佃权 方田均税法 ☛ 农田水利法 农田水利法宋代王安石提出的兴办水利工程以利农田排灌的措施。当时因土地兼并,赋役不均,造成中小地主破产和农民大量逃亡,田多荒废,水利严重失修。王安石任相后,于熙宁二年 (公元1069年) 颁布农田水利法,派各路常平官专管此事。规定凡吏民有能知土地种植方法和陂塘、堤堰、沟洫利弊的,皆得向官府陈述意见,行之有效的,可依功利大小给予奖赏。同时,奖励人民兴办水利工程,开垦荒废田地。一时农田水利在各地兴起,仅六、七年时间,就修建水利工程10793处,可灌溉农田361 178顷。元丰元年 (公元1078年) 又规定,对无力兴办水利的农户可贷给钱谷,于是水利事业有了进一步发展。王安石罢相后,此法也随之废止。 ☚ 青苗法 捐纳 ☛ 农田水利法 农田水利法北宋鼓励农民兴修水利、耕种土地的措施。王安石新法之一。北宋因土地兼并,赋役不均,水利失修,田多荒废。王安石执政后,于熙宁二年 (1069年) 颁行农田水利法,派出各路常平官专管此事。凡吏民能提出土地种植方法,指出陂塘、堤堰、沟洫利弊,且行之有效,可按功利大小给奖。还奖励人民在各地兴修水利工程,开垦荒废田地。熙宁三年至九年 (1070—1076),全国共兴修水利工程10793处,灌溉民田36万多顷,官田近2000顷。特别是在今河南、河北、陕西、山西等省沿河流地区大兴淤田,使盐碱地、沙渍地成为肥沃土地。元丰元年(1078年) 又规定,对无力兴办农田水利的农户贷给常平钱谷,一时农田水利在各地兴起。王安石罢相后,农田水利虽还提倡,但办法改变。 ☚ 代田法 “湖广熟,天下足” ☛ 农田水利法时名“农田利害条约”,北宋熙丰新法之一。颁行于熙宁二年(1069)十一月。诸路分遣常平官专管农田水利。凡各地有利于农田开垦、水利兴修等事,吏民皆得自言,并以成绩大小进行奖励。地方农田水利工程,原则上由民间集资兴办;若工程浩大,为民力所不及者,可依青苗法向官府借贷;若官钱不足支付工程费用,州县官可劝谕富户出钱借贷,“依例出息,官为置薄,及时催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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