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律例馆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律例馆清代刑部的附属官厅之一。相似于宋代的敕令所。掌编纂修汇律例(法令条式)之事。其长官为总裁,以刑部尚书、侍郎兼任;属官有提调纂修(以刑部司员充任)以及翻译等。清朝规定五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律例而后颁行各处,但清朝中期以后并未按时进行。 律例馆 律例馆官署名。清代置。掌修纂法律。属刑部。《清史稿·职官志一》: “别设律例馆,由尚书或侍郎充总裁。提调1人,纂修4人,校对4人,收掌2人,翻译、謄录各4人。掌修条例。五年汇辑为小修,十年重编为大修。” ☚ 潞州大都督府 鸾台 ☛ 律例馆 律例馆官署名。清代设,属刑部,掌修订及编纂法律,与宋代敕令所同。设总裁及提调纂修各一人,总裁以刑部尚书或侍郎兼任,提调纂修以刑部司员充任。清代宗人府亦设律例馆,掌修律例,不定期开设,书成闭馆。 ☚ 则例馆 团练处 ☛ 律例馆官署名。清顺治二年(公元1645年)置,特简王大臣为总裁,以各部院通习法律者为提调、纂修等官。乾隆七年(公元1742年)始隶刑部,掌修法律条例,五年汇辑一次,十年重修一次。刑部各司有不符律例、应驳正的案件,呈请堂官交馆复核。设总裁无定员,以刑部尚书、侍郎兼任;提调官一人,纂修官四人,以刑部司员兼任。收掌官四人,翻译官四人,誊录官六人,以刑部笔帖式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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