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检察院
1.市人民检察院的地位
市人民检察院是市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即依法监督城市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全体市民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情况。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市人民检察院作为一级地方法律监督机关,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城市行政地位的不同分别设置。直辖市设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分院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设区的市设市人民检察院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不设区的市设市人民检察院。市各级人民检察院设检察长一人,副检察长和检察员若干人。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市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决定。市各级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分别设立相应的检察处、科和其他业务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和法警等。其中,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为检察官。
2.市人民检察院的职权
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人民检察院分院院长由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请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任免。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直辖市、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直辖市、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任免。直辖市、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助理检察员、书记员由市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任免。市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根据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可以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市人民检察院行使的职权主要有: (1)对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2)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犯罪和利用职务进行犯罪,主要是对贪污受贿罪、渎职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以及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3)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5)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