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管辖
亦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 指民事诉讼当事人以书面方式约定解决纠纷的第一审管辖法院。各国对允许协议管辖的案件范围所作的规定不尽相同。 如:《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改变对案件的地域管辖;日本《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的协议管辖必须限定在一定法律关系所发生的案件之内。但各国立法对协议管辖作如下限制为通例: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能改变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只限于第一审案件。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外国企业、组织之间的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按照书面协议,可以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仲裁,也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