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山东省关于制止抢劫寡妇的训令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山东省关于制止抢劫寡妇的训令抗日民主政权的刑事法规。1943年4月山东省战时工作委员会发布。因发现山东省滨海区的海陵、临沐、赣榆等处,久有暴徒持械结伙抢劫寡妇或离婚妇女,或据为己有,或价卖自肥,被害人无处申诉。特经山东省临时参议会通过发布此训令,主要规定:嗣后准将上述行为之既遂主犯,一律处以死刑,从犯处以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未遂主犯处15年有期徒刑,从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山东省关于制止抢劫寡妇的训令 山东省关于制止抢劫寡妇的训令抗日战争时期,山东省抗日根据地的滨海区,发现部分地区久有暴徒持械结伙抢劫寡妇或离婚妇女,抢劫之后或则据为己有,或则价卖自肥,社会上习不为怪,被害人无可告诉。针对这一情况,山东省战时工作委员会,特于1943年4月发布《山东省战时工会关于制止抢劫寡妇的训令》,指出:似此灭绝人权,抹煞人格之行为,不仅为亟应改革之恶习,实为人类之耻辱,亦即亟须惩治之极恶行为,惟以习沿已久,积非成是,不设重典,难遽收效。经山东省临时参议会讨论通过,决定以下处刑办法: ☚ 晋察冀边区关于略诱与和诱的规定 辽北省惩治关于婚姻与奸害罪暂行条例(草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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