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关于制止抢劫寡妇的训令抗日民主政权的刑事法规。1943年4月山东省战时工作委员会发布。因发现山东省滨海区的海陵、临沐、赣榆等处,久有暴徒持械结伙抢劫寡妇或离婚妇女,或据为己有,或价卖自肥,被害人无处申诉。特经山东省临时参议会通过发布此训令,主要规定:嗣后准将上述行为之既遂主犯,一律处以死刑,从犯处以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未遂主犯处15年有期徒刑,从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山东省关于制止抢劫寡妇的训令 山东省关于制止抢劫寡妇的训令抗日战争时期,山东省抗日根据地的滨海区,发现部分地区久有暴徒持械结伙抢劫寡妇或离婚妇女,抢劫之后或则据为己有,或则价卖自肥,社会上习不为怪,被害人无可告诉。针对这一情况,山东省战时工作委员会,特于1943年4月发布《山东省战时工会关于制止抢劫寡妇的训令》,指出:似此灭绝人权,抹煞人格之行为,不仅为亟应改革之恶习,实为人类之耻辱,亦即亟须惩治之极恶行为,惟以习沿已久,积非成是,不设重典,难遽收效。经山东省临时参议会讨论通过,决定以下处刑办法: ❶嗣后准将上述行为之既遂主犯,一律处以死刑,从犯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 ❷未遂主犯处15年有期徒刑,从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通令各县遇有上述案件,即照上述规定进行审判。该训令发布后,对制止和打击抢劫妇女的行为,发挥了应有的威力。后来又将“禁止抢亲”规定在1945年3月《山东省婚姻暂行条例》的总则中。 ☚ 晋察冀边区关于略诱与和诱的规定 辽北省惩治关于婚姻与奸害罪暂行条例(草案) ☛ 0000175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