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律师制度
律师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有关律师组织、职能及其活动的法律制度。山东在半封建、半殖民地时期,由德国传来了资本主义的律师制度,从1901年到1905年先后派来4名律师在青岛开业。日本侵占青岛后,于民国四年(1915年)建立了阿部銈二等7处律师事务所,设在各区办理律师事务。山东省于1913年(民国二年)建立了自己的律师组织,首先在济南成立了律师公会,设立了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代理诉讼等职业活动。到1937年,山东已建立律师公会13处,有律师736人,全省主要城市都建立了律师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人民的律师制度在废除旧中国律师制度、解散旧律师组织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来。山东的律师组织经历了创建、夭折与发展的过程。1956年,济南市建立了山东第一个法律顾问处,1957年全省已建法律顾问处46处,有律师工作人员180名,并成立了山东省律师协会筹备委员会。但到本年6月,在法律虚无主义思潮的干扰和反右派扩大化的影响下夭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