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学研究国际间跨国所得在有关国家间分配活动的规律及其理论和方法的科学。 国际税收是指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协调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即调节跨国所得。协调的税种有两大类别:一类是商品课税制度;一类是所得课税制度。国际税收是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有关国家之间实现分配的手段,以便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促进国际经济、技术的交流和发展。 国际税收学的研究对象是世界范围内国家与国家经济交往中的税收分配关系。学科任务是在研究有关国家税收制度的基础上,揭示各国之间征、纳税关系及其活动规律,探索对跨国所得的课税在有关国家政府之间分配的准则和规范。国际税收研究的主要内容有: (1)国际税收的课税对象,包括跨国公司、企业所得、资本所得、超额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及个人的跨国所得; (2) 国际税收的纳税人必须是有来源于两个国家或两个国家以上的收入,并在这些国家负有双重纳税义务的自然人与法人; 或虽无来源于两个国家以上的收入,但在这些国家仍负有双重纳税义务的自然人与法人;(3)税收管辖权与国际双重征税之间的联系和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办法; (4)与跨国所得征税有联系的国际收入和费用的分配; (5)国际 “避税港”以及国际税收的负担原则; (6) 国际税收协定,包括双边协定和多边协定。 国际税收并不是随着国家税收的产生而产生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制度下,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低下,国家征税仅在一个国家范围内进行,并不涉及其他国家的财权利益。到了十八世纪末,资本主义的产业革命,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一个国家不仅对本国的商品流转额进行课税,而且也对国外进入本国的商品流转额进行课税。但这只体现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征纳关系,不具有国际税收的含义。十九世纪末,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跨国公司在一些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开始出现,从而产生了跨国所得交叉征税的矛盾。1899年,奥、匈帝国与德国之间签订第一个税收协定,国际税收才随之产生。两次世界大战之间,跨国公司在数量上,在投资规模和地区上都有了相当的发展,国际所得双重征税也有所增加。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各个主要资本主义国家跨国公司,获得了空前发展,经营业务范围全面扩大,加上世界科学技术有了高度发展,没有任何国家能够发明所有的先进科学技术,也没有任何国家能够拥有发展本国经济的全部资源。因此,各国政府、团体、企业和个人之间的经济交流更加频繁,国际间的交通运输、邮电事业也有了新的发展,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急剧增加,不仅为国际税收增添了新的内容,而且也促进了国际税收的进一步发展。 国际社会的成员都是主权国家,因而是平等的。任何一国单方面规定的税收法令,对于其他国家都没有任何法律的约束力。随着国际间双重征税的矛盾日益突出,从而影响了国际经济交流的发展,这对发展各自的经济都是不利的。为了探索各国所能接受的规范性的国际税收课征办法,1961年,美、英、法、日等二十四个国家组成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制定了一个《关于所得和资本避免双重征税的范本》。发达国家之间的双边协定,多以这个范本为依据。1977年,联合国制定了 《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协定范本》,供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谈判参考。两个范本的内容大体为,第一,确定协定的适用对象;第二,对基本用语的定义作必要的解释;第三,对所得的种类分别作出规定;第四,其他规定为双重征税的排除、无差别待遇、交换情报等;第五,批准手续和生效日期。 与国际税收关系较为密切的学科,是外国税收(或称国别税收)。外国税收是研究除中国外世界其他各国税制的科学,通过对各个国家的税收政策、税收稽征办法和税收管理体制的分析,阐明外国税收的准则和规范。世界经济学、国际金融、国际经济法学、会计学等学科与国际税收也有一定联系。 国际税收学是一门新兴学科。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涉及对外征税的问题越来越多。因此,近年来国际税收受到了重视,研究队伍日益扩大。 阅读书目: 《国际税收概论》葛帷喜著,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2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