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课税客体是指对什么东西征税,即征税对象。每个税种都有一定的征税对象。税种、税目通常是按照不同的征税对象划分的。 在前一章我们已经把国际税收研究的对象归结为所得税和资本税(一般财产税)等方面的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因为商品课税包括流转税在内的对物税,一般是不会发生跨国双重交叉征税问题的,从而对物税的征税对象也就不可能成为国际税收涉及的征税对象。同其他税种相比,所得税的征税对象即纳税人从各个来源取得的应税所得比较复杂,特别是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由于商品输出、技术输出和资本输出的不断扩大,纳税人取得的收入来源的渠道的形式越来越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比之发展中国家更为广泛,更为复杂。 由于收益、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都是抽象的,并不与某个具体的物直接相联系,而是与这些收益、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的所有人直接相联系 (即是对人税)。这些所有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如果是跨国的,那么,这种以人为依归的收益、所得或一般财产价值也就可能是跨国的,并有可能被它们所跨越的有关国家交叉重叠征税。因此,包括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在内的对人税的征税对象,就有可能成为国际税收涉及的征税对象。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概念: 国际税收涉及的征税对象只同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等对人税的征税对象相联系,即指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收益、所得和跨国一般财产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