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科学协会联合理事会《科学家宪章》1949年9月,国际科学协会联合理事会第五次大会通过的《科学家宪章》,对科学家的道德义务和社会责任作了如下规定:(一)保持诚实、高尚、合作的精神。(二)周密调查研究自己所从事工作的意义和目的。受雇时需了解工作的目的,弄清有关道义的问题。(三)最大限度地发挥作为科学家的影响力,用最有益于人类的方法促进科学的发展,防止对科学的错误利用。(四)在科学研究的目的、方法和精神方面援助国民和政府的教育事业,使其不致影响科学的发展。(五)促进科学的国际合作,为维护世界和平、为世界公民精神做出贡献。(六)强调和发展科学技术所具有的人性价值。为了能够履行这些责任,应该坚持科学家有一定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各点:有权自由参加一般民众能够参加的一切活动;为了解受托承担的研究计划的实行目的,有获得一般性情报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