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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名。即盗贼作乱抢夺财物的行为。《尚书·康诰》: “凡民自得罪: 寇攘奸宄,杀越人于货,暋不畏死,罔弗憝。”周秉钧易解: “寇,贼也。攘,夺也。奸,在内作乱。宄,在外作乱。……言凡民由此等事获罪: 寇盗攘夺内奸外宄,杀远人取货,强不畏死,无人不怨恨之。意谓当顺民怨以刑之。按此谓破坏治安者当刑之,刑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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