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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大福金拔人头发案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大福金拔人头发案

大福金拔人头发案

此案发生于清初崇德三年(公元1368年)。岳托贝勒新福金到刑部控告大福金,大福金召他到家里,说“将头靠近”,就按住他的头,拔了一根头发。新福金回到白家家后让塔布尔去把那根头发取回来,让他告诉大福金,他若不启就到刑部去控告。塔布尔说:“若出此言,尔首饮不保矣!”去了之后竟退缩不还报。新福金又派了两个包衣妇人前去索要,而大福金却威胁说:“刚才见他头发上有虮了,为他捉之,误拔一发,已在他面前扔了,留着有什么用? 若声张此事,彼此俱不便”。又派他的包衣大准布禄、萨木哈图以同样的话来威胁新福金。清代满旗视发为命,任何人都不能轻易动的,如要咒别人死,取人头发进行诅咒,被认为是大罪,比照杀人罪论处。刑部审理此案后,认为应将大福金论死罪;塔尔布将新福金所嘱告之言压下未报,又说新福金若诉告大福金,将“首领不保”,也应以死论罪;准布禄、萨木哈图知晓二位福金之事而不举报,应各处鞭一百。奏报到皇太极,皇太极说:“大福金之母与朕为仇,已伏诛,其妹也伏诛。若朕亲自审理此事,坐以重罪,将说我念其母仇;若轻之,彼岂知我宽宥之恩也。此事朕不问,由你们亲王、郡王、贝勒、议政贝子、固山额真、承政、议政大臣等会审决定”。众大臣认为此系魇魅之行,断列生理,论以死罪复奏皇太极,上命:“此事恐有可疑处,应再复议”。众大臣再议此案无疑,应判死罪。皇太极最后下诏:“此罪本不当赦,然若正法,其父又无男子,当绝嗣。彼又有幼子,姑免死。令于其家,另室居住,抚养幼子。许他为幼子赛神,不许为贝勒赛神,不得至贝勒所,贝勒亦不得往视。违者送法司治罪。将此档存于刑部。仍将此旨告于诸王、贝勒,视其院内所居之处,令它室居住。塔尔布因其父有功,免死,鞭八十。准布禄、萨木哈图也各鞭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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