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奏复核案情,重行上奏。刑事诉讼史上称审判机关对拟处死刑的案件在执行之前再次陈奏以防偏差的活动为死刑复奏。《唐律疏议·断狱》:“诸死罪囚,不待复奏报下而决者,流二千里。即奏报应决者,听三日乃行刑。若限满而行刑者,徒一年。“《唐六典》卷六:“凡决大辟罪,在京者,行决之司五复奏。在外者,刑部三复奏。”“若犯恶逆己上及部曲奴婢杀主者,唯一复奏。” 复奏中国古代由皇帝亲自复核死刑以示慎法恤刑的制度。北魏时始创死刑由皇帝复核之制,至隋唐而达于完备。唐太宗时定制,凡决死刑,在执行前应再三向皇帝奏闻。《唐律疏议、断狱》:“诸死罪囚,不待复奏报下而决者,流二千里。”宋仁宗时下令天下死罪情理可矜及刑名疑虑者皆一复奏之。明承唐制,死刑即决和秋后决都需三复奏。清顺治十年 (1653年)于朝审实行三复奏之法,雍正二年(1724年)以秋审也依朝审例,法司三复奏。乾隆十四年 (1749年) 改为朝审三复奏,秋审一复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