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合同制Contract System
罗马尼亚确定国家和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的形式。1983年6月在罗共中央全会上决定实行的经济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措施。它是罗马尼亚基于国家不再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生产资料的所有者,而是劳动人民组织生产的工具这一观点提出来的。契约合同是在国家为一方和企业、工业中心和部的劳动集体为一方签订的。合同内容包括各单位在管理和发展社会主义财产方面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以及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在加强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职能的情况下,国家作为社会经济的总管理者,负责全社会大政方针的制订,而对微观经济的管理和关系,则由签订契约合同的另一方即劳动人民集体来完成的。这一措施实施后,经济单位和其它各种单位的自主权扩大了,为企业进一步实现工人自我管理、财经独立核算和资金自筹提供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