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 始于东晋,规定:凡买卖奴婢、牛马、田宅有契券者,钱1万纳税400(卖者纳300,买者纳100)。969年,北宋政府规定:凡典、卖田宅者在两个月之内向官府输钱、验印,名印契钱。1104年规定,对典卖牛畜者征收契税。其税率经常有变:1044年为每贯纳税40文;1122年规定,浙江、福建等七路每贯增收20文,作为地方附加税,连同旧收钱不得超过100文。后来又规定,每征收一百税钱,带纳头子钱21文。 契税qìshuì〈名〉 房屋所有权转移(包括买卖、典当、赠与、交换)订立契约时,国家向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 契税qìshuì〈名〉房屋所有权转移(包括买卖、典当、赠与、交换)订立契约时,国家向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 ◇ 一旦成交,当场明确产权关系和应负责任,缴纳契税,并进行公证。(人民日报.1995.1.2) ◇ 已购公有住房及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前后一年内,又新购入住房的,按新购住房支付款与售房收入的差额交纳契税。(人民日报.2000.7.5) 契税qìshuì〈名〉指在土地房屋所有权转移时向所有权承受人征收的税。 契税qì shuì指在土地、房屋所有权转移时向所有权承受者征收的税。1930年《中华百科辞典》:“契税: 类似登录之税。明元已有之,清初契税仅征百分之三。” 契税qì shuìкрепостн я пóшлина;гéрбовый сбор契税 契税qìshuì对契约的征税。财产转移税的一种,由财产承受人缴纳。 ❍ 北京市财政局、地税局日前明确指出,个人随同住宅购买的车库,同样要缴纳~。 ☚ 汽配 洽购 ☛ 契税在房屋产权发生转移时,向承受人所征收的一种税,属财产税类。1950年3月前政务院制订公布了《契税暂行条例》,决定从1950年开征。契税的课税对象是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的土地房屋。以买卖、典当、赠与、交换土地房屋的契约的承受人为纳税人。按产权转移时所立契约的性质不同,分为买契税、典契税和赠与契税3种。买契税按买价征收6%;典契税按典价征收3%;赠与契税按房屋现值价格征收6%。对交换土地房屋,若双方价格相等,免征契税; 若不相等,就其超过部分的价值按契税率计征。机关、部队、学校、党派、受国家补贴的团体、国营企事业单位以及合作社等,进行土地房屋的买、典、承受赠与或交换行为免税。华侨用侨汇购买公房或私人房产的免税。纳税人应按规定于产权转移成立契约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手续。 契税deed tax中国对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时,按照双方订立的契约,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起源于东晋,以后历代均有开征。1950年4月5日政务院公布了《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分别买卖、典当、赠与、交换等情况按价征收3%~6%的税款。如果交换两方房屋,价值相等则免征;如不相等,其超过部分按买契税率6%征收。1981年11月23日财政部发出《关于改进和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把各地城乡契税征收工作开展起来,以保障人民房产的合法权益,增加财政收入。 契税国家对不动产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时,就当事人双方所立契约,按产价的一定比率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1950年3月31日中国政务院颁布了《契税暂行条例》,对旧的契税制度进行了改革,保留了买卖、典当、交换、赠与4个税目。后不断变化,1997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新的《契税暂行条例》,财政部于同年10月发布了新的实施细则,规定税率为3%~5%。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申报、缴纳。1998年中国契税实际完成65.35亿元,比1997年增加29.35亿元,增长81.53%。 契税在对某些财产进行买卖、典当、赠与和互换而订立契约时向承受人课征的一种税。中国契税起源于东晋的“输估”。建国后于1950年颁布了《契税暂行条例》。现行契税仅只对房屋发生产权转移征税,对房产转移价值按其转移方式不同适用3%或6%的比例税率。
契税中国旧时政府对典买田宅契价征收的捐税。起源于东晋的估税。《隋书·食货志》:“晋自过江,凡货卖奴婢、牛马、田宅,有文券,率钱一万,输估四百入官,卖者三百,买者一百。”以后历代相承,办法稍有更改。宋规定凡典、买田宅,应在两月内向官府请求验契印契,缴纳契税。庆历四年(1044年)规定按典、买价,每贯收契税四十文。清末规定买契按买价征百分之九,典契按典价征百分之六。北洋政府沿用清制。国民党政府契税曾提高到百分之十,买契征百分之十五。 契税 契税是国家对房地产权发生转移时,就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契约向房地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契税的开征,为地方政府积累建设资金发挥重要作用。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经济情况,国家不仅规定了契税征税政策而且还规定了减免政策,有利于调节经济收入,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有利于保护房地产承受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加强房地产交易管理,维护正常的房地产交易秩序。契税在中国有悠久的历史。它起源于东晋的估税。新中国成立后,为了适应群众习惯和要求,保障人民的土地、房屋产权,1950年3月,西北军政委员会财政部制定《西北区契税条例草案》。同年4月,政务院公布《契税暂行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于7月31日,颁发《契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草案)》。1950年9月起, 甘肃契税开征地区有: 兰州、定西、庆阳、临夏、岷县、张掖、武都、天水、武威、酒泉、平凉、夏河、卓尼。1954年7月1日起,契税按房屋所有权转移所立契约的性质,分为买契税,典契税、赠与契税3种。税率为买契6%、典契3%、赠与契6%。在土地房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时,由当事人双方订立契约,同时缴纳契税。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征收。1955年9月27日,甘肃省人民委员会颁发了在原 《施行细则 (草案)》的基础上修定的 《甘肃省契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58年,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基本上限制城市私有房屋的买卖,土地已不准自由买卖,契税征收工作大量减少,有的地方停止征收。1982年2月, 甘肃省财政厅依照财政部 《关于改进和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报请省人民政府重申契税条例, 恢复开征契税。 ☚ 牧业税 耕地占用税 ☛ 契税Contract Tax在土地、房屋的产权发生转移时,按当事人双方订立的契约,向相关单位或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契税是一种古老的税种。中国契税的征税范围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赠与和交换。其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及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的赠与以市场价格为计税依据,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交换以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的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用途的,给予免税。对因不可抗力丧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征或免征。 契税在土地、房屋不动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转移变动时,根据当事人双方所订契约中涉及的房地产价格,按一定比例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其征收对象是发生买卖、典当、赠与、交换土地、房屋产权的行为。凡在这一范围内的活动,都应界定为契税的应税行为。根据行为的不同,分别应缴纳买契税、典契税、交换契税、赠与契税、继承契税和分析契税。我国于1950年依据契税暂行条例开始征收契税。1997年10月1日起我国开始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减免契税:(1)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免征契税;(2)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3) 因不可抗力丧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和免征契税;(4)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项目。 契税中国旧时对典、买田宅契价征收的捐税。起源于东晋的估税。宋开宝二年(公元969年)规定人们典、买田宅应在两月内向官输钱,请求验印,名印契钱。庆历四年(1044年)规定每贯收税钱四十文。宣和以后,因筹措经总制钱,税额增加。元明清都收契税。清末买契征百分之九,典契征百分之六。州县官常从契税侵蚀中饱,浮收税款。北洋政府沿用清制,国民党政府时,税率常有变动,买契高达百分之十五,典当达百分之十。正税外又有附加,逾期、匿报都处罚。 契税土地、房屋买卖、典当、赠与、交换等所有权和使用权转移时,对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私营经济组织、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外资合资企业在买卖、典当、赠与和交换房屋中承受房产的,都属于契税的征收对象。根据税法规定,买契税按买价的6%征收; 典契税按典价的3%征收; 赠与契税按房屋现值价格的6%征收; 交换房屋,双方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 价格不相等的,超过部分按买契税征收。华侨、港澳台同胞用侨汇 (或外汇) 购买房屋的,减半征收契税。土地房屋的产权鉴定是征收契税的先决条件。只有确认产权合法后,方能办理买卖、典当、赠与、交换和继承等产权合法转让手续。土地房屋承受人必须有合法的产权来源事实才能取得产权。遇产权纠纷时,征税机关一般不办理纳税手续,待纠纷解决后,方能办理纳税手续。 契税 契税deed tax土地、房屋买卖、典当、赠与、交换等所有权和使用权转移时,对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私营经济组织、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外资合资企业在买卖、典当、赠与和交换房屋中承受房产的,都属于契税的征收对象。根据税法规定,买契税按买价的6%征收;典契税按典价的3%征收;赠与契税按房屋现值价格的6%征收;交换房屋,双方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价格不相等的,超过部分按买契税征收。华侨、港澳台同胞用侨汇(或外汇)购买房屋的,减半征收契税。土地房屋的产权鉴定是征收契税的先决条件。只有确认产权合法后,方能办理买卖、典当、赠与、交换和继承等产权合法转让手续。土地房屋承受人必须有合法的产权来源事实才能取得产权。遇产权纠纷时,征税机关一般不办理纳税手续,待纠纷解决后,方能办理纳税手续。 ☚ 房产税 耕地占用税 ☛ 契税 契税历代政府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典当、买卖契约所课的税。契税源于东晋的输估。在宋代称印契钱。元明清各代至民国均征此税。税率按典当或成交的价额计算,由承典者或买方交纳。未税之契称“白契”,税过者在契纸上盖有红印, 称“红契”。清初只税买契,不课典契,后渐课及典契。初期税契,主要为防止捏造文券,以后,逐渐重视其税收。顺治四年( 1647 )规定,买卖土地房屋,须立契,经官府登记由买主依买卖价格每一两纳税银三分,官府于其契尾钤盖官印以为证明。乾隆十四年( 1749 ),订定契税之法,由省布政司发给契尾,验契纳税以后,将契尾粘连于契据,编列字号,于骑缝处钤盖官印。契尾上填明业户姓名及财产价值,一存州县,一册报司,用以杜绝文书的伪造,并同时征得税收。乾隆时买契征税9%,典契征税4.5%。三年( 1738 ) ,契税收入达19万余两。清末契税税率定典契6%;买契9%。国民政府时期,典契10%;买契15%。 ☚ 户税 印契钱 ☛ 契税 契税指在土地、房屋的产权发生转移时,按当事人双方订立的契约,向承受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契税是古老的税种。我国1950年公布了 《契税暂行条例》。1997年4月进行了修订,于7月7日公布了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新契税的征税范围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赠与和交换。实行3%~5%的幅度比例税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及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土地使用权和房屋的赠与以市场价格为计税依据,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交换,以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为计税依据。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给予免税。对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减征或免征。 ☚ 房产税 船舶吨税 ☛ 契税 契税房地产发生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时,由承受人向税务机关交纳的一种税,是产权转移时一次性的纳税行为。由于我国土地国有,公民对土地无权出卖、典当、赠予等,因此在我国实际上只有发生了房产的出卖、典当、赠与或交换的,才按规定交纳契税。契税交纳应于产权变动成立契约后3个月内办理报税手续,并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期限缴纳。目前我国对契税征收和管理的主要依据是《契税暂行条例》,以及财政部对契税征收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所作的补充规定。这些文件对于房产契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买契税、典契税及赠与契税的不同税率和享受免征契税的范围等内容都作了详细的规定。 ☚ 房产税 印花税 ☛ 契税 契税在土地、房屋权属发生转移时,对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契税。契税的课税对象是发生产权转移变动的土地、房屋。契税的税率为3%~5%,各地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面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契税计税依据是房屋产权转移时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契约价格,即以契约载明的买价、现值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征收机关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直接或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以评估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时,以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为计税依据。契税纳税环节是在纳税义务发生后,办理契证或房屋产权证之前。由承受人自转移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并在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 土地增值税减免条件 契税减免 ☛ 契税 契税Contract Tax国家对房屋土地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时,就当事人双方订立的契约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在我国,契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最早始于东晋时征收的 “估税”。1950年政务院发布 《契税暂行条例》,并开始在全国实行。1954年以后进行了若干修订。1970年财政部又重申,城镇居民在对私有住房改造后保留下来的私人房屋,如产权发生转移,应由当事人双方凭房屋所有权订立契约,以承受人为纳税义务人,实行差别比例税率: 买房屋,按买价征收6%; 典当房屋,税率为典当价的3%; 赠与房屋,税率为现价的6%; 交换房屋土地,双方价值相等的免税,不相等的,其超过部分按买卖房屋的税率计税。纳税人缴纳契税后,国家承担保障其产权的责任。契税的征收,有利于保障消费者对土地、房屋的权益,减少产权纠纷,增加财政收入。契税是我国现行财产税之一。 ☚ 农业税 社会保障税 ☛ 契税 契税我国对典押、买卖土地房屋等契约按其买价、典价或现价而征收的税。起源于东晋的估税,以后历代都征契税。新中国建立后,国家规定对交换的房屋,其价值相等者免税,不等者按其超过部分纳税。国家机关、部队、学校、党派、受国家补贴的团体、国营企事业单位及合作社组织,免纳契税。我国《契税暂行条例》于1950年4月公布实行。1954年又将部分条文作了修改,自1954年7月1日起实行。契税按契约的不同性质可分为买契税、典契税、赠与契税三种。纳税义务人为土地房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的承受人(只限于城乡私人用房)。税率采用比例税率:买契税按买价征收6%;典契税按典价征收3%; 赠与契税按现值价格征收6%。在土地房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时,由当事人双方订立契约,同时依法缴纳契税。契税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县 (市) 人民政府征收。 ☚ 田赋 人头税 ☛ 契税 契税中国旧时历代政府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典当、买卖契约所课的税。契税源于东晋的输估。隋唐时废止。在宋代称印契钱。开宝二年 (969年) 开征,税契期限2个月。税率为交易额的2%,后增至4%、6%、10%,又附加勘合钱10文 (后增至13文),每笔再加56文“分诸诸司”,总额高达16—17%。印契钱是宋代杂税的重要组成部分。此项税入,北宋末属经制钱,南宋初属经总制钱征收。后来又将空印纸发给各州县,转发各户预借,又称“预借契钱”。民户惮此重费,往往隐匿契约,不赴官投印。元、明、清各代至民国均征契税。税率按典当或出卖的价额计算,由承典者或买方交纳。未税之契称“白契”,税过者在契纸上盖有红印,称“红契”。清初,只税买契,不课典契。后渐课及典契。初期税契,主要为防止捏造文券,以后,逐渐重视其税收。顺治四年 (1647年) 规定,买卖土地房屋,须立契,经官府登记,由买主依买卖价格每1两纳税银3分,官府于其契尾钤盖官印以为证明。乾隆十四年(1749年),订立契税之法,由省布政司发给契尾,验契纳税以后,将契尾粘连于契据,编列字号,于骑缝处钤盖官印。契尾上填明业户姓名及财产价值,一存州县,一册报司,用以杜绝文书的伪造,并同时征得税收。乾隆时买契征税9%,典契征税4.5%。乾隆三年 (1738年),契税收入达19万余两。清末契税税率定典契6%; 买契9%。国民政府时期,典契10%,买契15%。参见“估税”、“地契”。 ☚ 税契 活契 ☛ 契税deed tax 契税deed ta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