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条例台湾省现行征收契税的基本法规。它最早于1940年12月18日制定公布,后经多次修正,现行的契税条例是1973年8月30日公布的修正本。共33条。该条例的主要内容有:不动产的买卖、承典、交换、赠与、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权者,均应购用公定契纸,申报缴纳契税。契税税率为:卖买契税为其契价7.5%; 典权契税为其契价5%;交换契税为其契价2.5%; 赠与契税为其契价7.5%。分割契税为其契价2.5%; 占有契税为其契价7.5%。买卖契税,应由买受人按契约所载价额申报纳税。典权契税,应由典权人按契约所载价额申报纳税。交换契税,应由交换人估价立契,各就承受部分申报纳税; 交换如有给付差额价款的,其差额价款,应依买卖契税税率课征。赠与契税,应由受赠人估价立契,申报纳税。分割契税,应由分割人估价立契,申报纳税。占有契税,应由占有不动产依法取得所有权的人估价立契,申报纳税。该条例同时还对减免税范围、征收程序、违章处罚、违章举发等事项作了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