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圣多明各宣言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圣多明各宣言Declaration of Santo Domingo1972年6月9日10个加勒比海国家在圣多明各发表的宣言。《宣言》规定,“沿海国家对邻接领海的称为承袭海的区域内水域、海床和底土中可更新和不可更新的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承袭海的宽度应由国际协定规定,最多不得超过200海里。沿海国有权对承袭海的科学研究加以管理,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该区域的海洋污染。在承袭海内,所有沿海国家和无海岸国家的船只和飞机都应享有自由航行和飞越的权利,并有铺设电缆和管道的自由。《宣言》还规定,“沿海国家对大陆架为了勘探和开发其资源的目的,行使主权权利”;“承袭海所覆盖的大陆架部分,应适用于关于承袭海的法律制度。承袭海以外的部分,则应适用国际法上关于大陆架的制度”。承袭海外部界限以外的水域是公海,各国所有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但捕鱼应遵守适当的国际规章。 圣多明各宣言1972年6月9日加勒地海沿岸15国举行的海洋问题专门会议上通过的有关海洋法问题的宣言。因这次会议在多米尼加共和国首都圣多明各举行,故该宣言称“圣多明各宣言”。宣言鉴定国为:哥伦地亚、哥斯达黎加、多米尼加、危地马拉、海地、洪都拉斯、墨西哥、尼加拉瓜、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委内瑞拉十国。巴巴多斯、萨尔瓦多、圭亚那、牙买加和巴拿马虽参加了会议,但并未在宣言上签字。宣言有下列要点:(1)各国有权确定自己领海的宽度,直至从直线算起12海浬;(2)各国可在领海之外的水域上划定一最大限度不超过200浬的区域,作为自己的承袭海;沿海国对承袭海的区域内水域中、海床和底土中的一切天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3)沿海国大陆架的外部界限应以200米或可开采深度标准;承袭海覆盖的大陆架部分应适用承袭海的法律制度;在承袭海内,一切国家的船舶和飞机可自由航行和飞越,并享有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4)承袭海和大陆架以外的海床及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应适用同一国际条约所确立的制度;(5)承袭海以外的水域适用公海制度;(6)任何国家及其自然人和法人均有不从事海洋污染的义务;(7)本区域各国对加勒地海的特殊问题应加强区域合作,采取共同政策;沿海国有权在其承袭海水域内制定有关科学研究、海洋环境污染的措施。 圣多明各宣言1972年6月9日加勒比海15国在多米尼加共和国首都圣多明各举行海洋会议时通过的宣言。宣言主张:“沿海国家对邻接领海的称为承袭海的区域内水域、海床和底土中再生和非再生的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领海和承袭海的总宽度不超过200海里;“沿海国家对大陆架,为了勘探和开发其资源的目的,行使主权权利”;国际海底及其自然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宣言强调区域合作,要求拉丁美洲在海洋权问题上团结一致,以便采取共同政策。 圣多明各宣言1972年6月,加勒比海15国在多米尼加首都圣多明各举行的海洋问题会议上通过的宣言。主张沿海国在其领海外,可划定200海里宽度的承袭海,并对其中的自然资源享有主权。 圣多明各宣言加勒比海各国捍卫国家主权和海洋资源的宣言。1972年6月9日,加勒比海15国在多米尼加共和国首都圣多明各举行海洋会议时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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