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有体动产买卖所有权移转法律适用的公约1958订于第八次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上,尚未生效。截至1983年9月1日止,希腊、意大利已签定,意大利已批准。其主要内容是: 买卖合同所适用的法律确定: (1) 出卖人对出卖物所生的产物和孳息享有权利的终止期; (2) 出卖人对出卖物风险承担的终止期; (3) 出卖人对出卖物享有损害赔偿权的终止期; (4) 为出卖人利益而订立的有关所有权保留条款的有效性。出卖人将出卖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对于买卖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的关系,应依第三人提出请求时出卖物所在地国的国内法。但是,如在出卖物过去所在的若干国家中,有一国的国内法曾确认买受人已取得所有权,则买受人仍取得所有权,在出卖代表出卖物的单据时,如买受人收到单据时的所在国,其国内法确认买受人已取得所有权,则买受人仍取得其所有权。出卖人就买受人尚未付款的出卖物上享有的权利,对买受人的债权入是否有抗辩权,应依最先提出要求或扣押时出卖物所在地国的国内法; 在出卖代表出卖物的单据时,出卖人就买受人尚未付款的出卖物上享有的权利,对买受人的债权人是否有抗辩权,依最先提出有关要求或扣押时单据所在地国家的国内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