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出借人),将特定物无偿地交给他方(借用人)临时使用,借用人使用后把原物返还给出借人的合同。借贷合同的一种。借贷的标的物通常是可供长期使用不易损耗的特定物。借用人非经出借人同意,不得允许第三人使用借用物,亦不得将借用物转借给他人。合同规定有期限的,借用人应按合同期限返还原物。未规定期限的,应按借贷目的在使用完毕时返还,否则可根据出借人请求或双方临时协议返还。
使用借贷合同
亦称“借用合同”。一方 (出借人) 将借用物无偿地交付他方 (借用人) 使用,他方在规定的期限内返还原物的协议。其法律特征是:(1) 借用物的所有权不发生移转; (2) 标的物是特定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3) 合同是无偿的,不以对价为条件。在使用借贷合同中,法律一般不要求出借人承担义务,但一经同意出借,出借人应将出借物的瑕疵告知借用人; 否则,对由此造成的借用人的损失,出借人负有赔偿责任。借用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按照合同规定或物的性能正确使用借用物,并加以妥善保管,不得转借或毁坏; 在借用期满或使用完毕时,及时返还借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