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第17届会议,于1972年11月16日在巴黎通过的一项国际公约。 文化遗产是指建筑物、碑雕、碑画、具有考古性质的成分或构造物、铭文、窟洞以及景观的联合体。自然遗产是指由物质和生物结构组成的自然景观、地质、地文结构,受到威胁的动物和植物生境区,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分的自然区域。本公约缔约国应做到: ❶ 把遗产保护工作纳入全面规划纲要; ❷ 建立保护机构; ❸ 制订抵御威胁文化自然遗产危险的方法; ❹ 确定、保护、保存、展出和恢复这类遗产所需的法律、科学、技术、行政和财政措施; ❺ 建立和发展有关保护、保存的培训中心科学研究。在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内设立“世界遗产委员会”,制定会议议程,并设立为其履行职能所需的咨询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