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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0年11月山东省临时参议会通过公布施行。共十四条。条例规定:为改善人民生活,增强抗战力量,调整阶级关系,巩固民族团结,地主的上地收入,不论租佃、半种,一律照原租额减少五分之一;按收获分粮者,不论其种子、肥料、农具谁负,均按原定分粮比例,地主减少五分之一。严禁庄头剥削及禁止出门利、剥皮利、印子钱、利上利等一切高利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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