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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刑当笞有数。减笞,即在原定数的基础上往下减。《资治通鉴·汉纪·景帝前元年 (公元前156年)》: “初,文帝除肉刑,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斩右止者又当死; 斩左止者笞500,当劓者笞300,率多死。是岁,下诏曰: ‘加笞与重罪无异; 幸而不死,不可为人。其定律: 笞500曰300,笞300曰200。’”“ (景帝中六年) 上既减笞法,笞者犹不全; 乃更减笞300曰200,笞200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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