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苏关于使用贷款条约》
抗战初期苏联给予中国贷款的条约。 全称为《中苏关于使用1.5亿美元贷款之条约》。抗日战争爆发不久的1937年8月,苏联即与中国签订了互不侵犯条约(参见“中苏互不侵犯条约”条),1938年又先后两次贷款各5000万美元给国民政府。1939年6月13日,中国特派全权代表孙科与苏联全权代表米高扬在莫斯科签订本约。 共11条。主要内容:(1)苏联给予中国贷款1.5亿美元;(2)年息3分;(3)自1942年7月1日起,在10年内每年以同等数目归还;(4)此贷款供向苏联购买工业品及设备之用;(5)中国政府将以商品及原料偿还贷款及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