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定论中国古代伦理思想中一种把人生贵贱祸福说成由某种神秘的外力所支配的观点。先秦时的儒家、道家即有此观点。如一些儒家代表人物提出“死生有命,富贵在天”(《论语·颜渊》),孟子则提出:“莫非命也,顺受其正”(《孟子·尽心上》)。道家从“天道自然”出发,反对人对自然的一切作为,主张“知其不可奈何而安之若命”(《庄子·人间世》)。东汉王充系统发挥了命定论思想。认为人“莫不有命。命当贫贱,虽富贵之,犹涉祸患矣;命当富贵,虽贫贱之,犹逢福善矣”(《论衡·命禄》)。人生的贵贱祸福既与神无关,也与人的“操行善恶”无关,而是取决于“命”。而“命”则是在母体中禀受自然元气时就决定了的, “凡人受命,在父母施气之时,已得吉凶矣”(《论衡·命义》。这种观点,对于反对福善祸淫的神学目的论,揭露命与义、福与德相矛盾的不合理的社会现象具有进步意义。但他不懂得人的贵贱祸福的社会阶级根源,把偶然性夸大为必然性,认为“凡人遇偶及遭累害,皆由命”,则是错误的。命定论作为一种伦理观,否认人的主观能动性和道德抉择的能力,否认人的道德修养和道德责任,其在理论上的错误和实践中的有害性是很明显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