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周转贷款
银行为解决建设项目因建设速度与资金拨付进度不一致出现的资金不足而发放的贷款。此项贷款用以支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主要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放。贷款的范围包括:
❶列入国家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基本建设拨款和“拨改贷”等项目,在资金尚未下达,或投资包干项目因工程进度加快,提前完成计划而临时发生的资金不足。
❷经有权机关批准集资建设的项目,因债券发行和资金使用上出现的“时间差”。
❸列入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技术改造计划的自筹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企业大修理项目,由于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在使用和提取上出现的“时间差”。
❹集体企业更新改造措施贷款及不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其他贷款。
❺企业引进技术在新产品生产前需支付的技术转让费。
❻城镇轻工集体企业危房专项贷款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从1988年下半年起,银行取消了临时周转贷款,原贷款范围中的内容,分别归并到有关贷款中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