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占用役权公共工程的施工者,为了对工程进行初步调查研究,存放工程器材,以及挖掘建筑材料,可以进入并临时占用邻地。是公共工程中领地不动产的役权。目的限于: (1)对工程的计划进行调查研究。(2)存放工程器材,包括堆放材料,运输通道,以及施工所需的其他设施。(3)从邻地不动产中挖掘建筑用的材料,如泥沙等。临时占用役权是对邻地不动产的侵害。因此,必须为邻地不动产所有者提供保障: 占用的地点、时间、不动产所有者的姓名、不动产的性质等都需经过批准;占有期间受限制,否则必须进行公用征收手续;有人居住的房屋以及相连的围墙以内的不动产不能占用; 占用人必须对不动产所有者提供补偿金,包括地面上的损害和挖掘物的价值在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