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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司农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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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司农寺

司农寺

官署名。唐代为九寺之一。宋初沿置,设判司农寺二人,并设主薄一人。掌供籍田、祭祀所需用品与常平仓等事务。熙宁三年(1070)废制置三司条例司,以司农寺主持推行农田、水利、免役、保甲等法,权力增重。元丰改制,置卿、少卿各一人为正、副长官,并置丞与主薄等。但以寺监不治外事,司农寺旧职悉归户部所掌。司农寺仅掌仓储出入、苑囿、籍田等事务。

☚ 鸿胪寺   太府寺 ☛

司农寺

官署名。唐代中央政事机构九寺之一。秦置治粟内史,汉景帝时改称大农令,武帝时改称大司农,为九卿,掌租税钱谷盐铁及国家财政收支等。北齐始设司农寺,唐代司农寺长官为卿,领上林、太仓、钩盾、导官四署及诸仓监、屯监等,负责仓粮的出纳保管及宫苑屯田的具体事务。唐高宗时曾一度改寺名为司稼寺,长官为正卿,不久复旧名。

司农寺

司农寺

官署名。南北朝时期的后齐置。此后历代沿置,至元代废。掌主国家农业政令。《旧唐书·职官志三》:“司农寺:〔汉初治粟内史,景帝改为大农,武帝加‘司’字。梁置12卿,以署为寺,以官为卿。隋为司农卿,龙朔二年,(公元662年)改为司稼卿,咸亨复也〕。卿1员,〔从三品上〕;少卿2员,〔从四品上〕。卿之职,掌邦国仓储委积之事,总上林、太仓、钩盾、导官四署与诸监之官属,谨其出纳。少卿为之贰。凡京百司官吏禄给及常料,皆仰给之。孟春藉田祭先农,则进耒耜,季冬藏冰,仲春颁冰,皆祭司寒。丞6人,〔从六品上〕;主簿2人,〔从七品上〕;录事2人,〔从九品上〕;府28人,史76人,计史3人,亭长9人,掌固7人。丞掌判寺事。凡天下租及折造转运于京都,皆阅而纳之,以供国用,以禄百官。主簿掌印,署抄目,勾检稽失。凡置木契20只,应须出纳,与署合之。录事掌受事发辰。”《隋书·百官中》:“后齐制官:……司农寺,掌仓市薪菜,园池果实。统平准、太仓、钩盾、典农、导官、梁州水次仓、石济水次仓、藉田等署令、丞。而钩盾又别领大囿、上林、游猎、柴草、池薮(sou)、苜(mu)蓿(xu)等六部丞。典农署,又别领山阳、平头、督亢等三部丞。导官署,又有御细部、曲面部、典库部等仓督员。”《元史·百官志三》:“(至元)二十年(公元1283年)又改立务农司,秩从三品,置达鲁花赤1员、务农使1员、同知2员。是年,又改司农寺,达鲁花赤1员,司农卿2员,司丞1员。二十三年,仍为大司农司。”

☚ 司膳寺   司农司 ☛
司农寺

司农寺

官署名。职掌国家粮食积储、仓廪、苑囿管理及京朝官禄米供应等事务。北齐建立,唐为九寺之一。下属上林、太仓、钩盾、导官四署及若干监。上林署管理苑囿园池,供应果蔬藏冰,太仓署管理仓窖;钩盾署管理薪刍之事;导官署管理供应祭祀、御馔之米麦。又有诸仓监管理仓储;司竹监管理竹园;汤泉监管理温泉,诸屯监管理屯田诸屯生产等等。宋沿置,神宗时王安石变法重其权,熙宁三年( 1070 )取代判置三司条例司,成为变法主持机构,负责推行青苗、免役、农田水利、保甲等法和考校升黜诸路提举常平官,权力大增。元丰改制后寺监不治外事,设司农寺卿、少卿、丞、主簿各一人,掌仓廪、籍田、苑囿等事,原领职掌并归户部右曹。南宋时,一度归并仓部。元代废。

☚ 两税使   职方 ☛

司农寺

官署名。北齐始置,隋唐因之。为掌管国家粮食储积,仓廪管理,以及朝廷、官府之粮食、蔬菜等供应的机构。下辖上林、太仓、钩盾、导官四署,以分掌苑囿、池林、太仓储粮,以及朝廷、官府之薪炭、蔬菜供应,京都官吏的禄廪等事。此外,还统领太原、永丰、龙门等仓监,各地屯监,以及司竹监、温泉汤监等。长官为司农寺卿,从三品。龙朔年间曾称司稼寺,后复旧称。北宋亦置。宋神宗时成为新法重要机构,青苗、农田水利、免役、保甲等法均由其制定及推行。南宋初并入仓部,旋复旧。北宋前期其长官为“判寺事”,宋神宗元丰年间复以司农寺卿为长官。元废。

司农寺

官署名。秦置治粟内史,汉改称大司农,历代沿置,至梁陈与北齐始加寺字,称司农寺。北齐以司农寺卿与少卿为正副主官,丞助理寺事。掌仓市薪菜,园池果实。统平准、太仓、钩盾、典农、导官、梁州水次仓、石济水次仓、籍田等署。隋沿置,唐龙朔二年(公元662年)改为司稼寺,卿与少卿改为司稼寺正卿与司稼寺大夫,咸亨元年(公元670年)复旧。光宅元年(公元684年)复改为司稼寺,主官则仍称卿与少卿,神龙元年(公元705年)复为司农寺。掌仓库、苑囿、屯田等事。属官有主簿二人,录事二人,府二十八人,史七十六人,计史三人,亭长九人,掌固七人。领上林、太仓、钩盾、导官四署及司竹监,庆善、石门、温泉等诸汤监,京都诸宫苑总监,京都诸园苑监、苑四面监,九成宫总监,诸屯监。所掌多为仓储、农林、园苑管理及宫廷的杂供给。宋初司农寺置判寺事二人,掌籍田、祭祀所需物品、常平仓等事务。王安石实行变法,于熙宁三年(公元1070年)废制置三司条例司,司农寺成为推行新法的重要机构,常平新法(即青苗法)、农田水利法、免役法、保甲法等都由司农寺制订或执行,并考校升黜诸路提举常平官。元丰改制,寺监不治外事,司农寺所辖并归户部右曹。本寺以卿与少卿为正副主官,丞助理寺务。掌有关仓廪、籍田、苑囿等事务。领下卸司、都曲院、水磨务、禸柴炭库、炭场及二十五仓、十二草场、四排岸司、四园苑。辽南面官中有司务寺。金置劝农使司,掌劝课天下力田之事,兴定六年(公元1223年)罢,改立司农司,兼采访公事。元置大司农司,凡农桑、水利、学校、饥荒之事悉掌之。明初置大司农司,后废,其职掌并归户部。参见“司农司”、“大司农司”。

司农寺

官司名。


职源与沿革

司农寺之名始于北齐(《通典·职官》8《司农卿》)。北宋沿置。南宋建炎三年四月十三日罢,绍兴三年十月二十九日复置(《要录》卷22庚申、卷69庚戌)。


职掌

❶宋前期沿唐五代之制存其名,其职事多归三司,本寺止掌供籍田九科,大、中、小祀祭所需猪、牲、蔬果、明房油,以及掌常平仓平籴利农等事(《宋会要·职官》26之1、2)。
❷熙宁三年至元丰五年(1072—1082)期间,事权大幅度增加,既是财务机构,又是推行新法的政务机构。制订和颁发了免役法、方田均税法和保甲法,督领各路提举常平司及其官属(路提举常平官、州管勾常平官、县常平给纳官),掌管常平钱、免役钱、坊场钱,青苗法、农田水利法的继续实施等等(《长编》卷324乙酉、卷129戊申,《永乐大典》卷7507《中书备对》之“司农寺熙宁九年帐”,《宋会要·职官》26之4)。
❸元丰五年改制,寺监不复治京师之外事,司农寺依《六典》正名。旧职并归户部右曹,本寺掌仓场储藏出纳、园苑种植,诸路上供京都官吏禄粟、京师驻扎禁军口粮漕运京师后之支遣,造酒曲,供给薪炭,导择米麦,皇帝亲耕籍田奉耒耜等等(《分纪》卷20《司农》、《宋会要·职官》26之2、《合璧后集》卷35《司农寺》)。


编制

❶宋前期判司农寺官一人,治平三年置主簿一人。设案一,即常平案。吏额有府史一人、驱使官四人,常平案前行一人、后行八人(《宋会要·职官》26之1、《长编》卷208壬辰)。
❷熙宁三年至元丰五年间,官额有增添,以元丰四年最高数计:判司农寺、同判司农寺各一员,下设三局十二案,司农寺丞四员、主簿六员,又有勾当公事官(熙宁六年置、九年罢)(《宋会要·职官》26之14、《长编》卷248乙酉)。
❸元丰五年行新制,官额有司农卿、少卿、丞、主簿,各一人。分案六。吏额有胥长、胥史、胥佐、贴司等名目。所属机构有粮仓二十四、草场十、排岸司四、园苑四,及下卸司、都曲院、水磨务、内柴炭库、炭场等(《宋会要·职官》26之2)。


简称与别名

❶司农。《东轩笔录》卷8:“师厚书成,上于司农。”《合璧后集》卷35《司农卿·寺簿》:“建炎三年罢司农。”同前书卷35《司农卿》:“建炎三年诏罢司农寺。”
❷农寺。《宝真斋书法赞》卷3《高宗皇帝御笔临古法帖四皓帖》之“跋”:“嘉定丙子三月,臣在农寺。”
❸大农。汉景帝改治粟内史为大农令,即后世之司农卿,故或以大农称司农寺。《麈史》卷下《杂志》:“予在大农,忽得目疾,已而挂冠。”夏敬观《麈史·跋》:“右《麈史》三卷,宋王得臣撰……官至司农少卿。”
❹田寺。《宋史·职官志》5《司农寺》:“诏诸路提举常平官课绩,田寺考校升黜。”《宋会要·职官》43之5:“熙宁四年八月二十三日,司农寺言:‘诸路提举常平官课绩,已许本寺考校升绌。’”
❺农扈。传说古代九扈任九农正(农官),故后世或以农扈为大农机构,宋人即以农扈为司农寺别称。《攻媿集》卷39《太常寺主簿张贵谟司农寺丞》:“勾稽颂台,进丞农扈。”《左传·昭公十七年》:“九扈,为九农正,扈民无淫者也。”杜预注:“扈有九种也。……以九扈为九农之号,各随其宜以教民事。”
❻扈寺。《愧郯录》卷6《寺监簿职守》:“若平日扈寺文移,簿田预书。”《合璧后集》卷35《司农卿》:“冠仪农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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