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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古代司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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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司法机构

048 古代司法机构

古代的司法审判官署。西周在中央设置“司寇”专司审判。《尚书·周官》:“司寇掌邦禁,诘奸慝,刑暴乱。”春秋战国时,秦称“廷尉”。楚称“司败”,赵称“司寇”。秦始皇统一全国后仍称廷尉,为九卿之一,设属官左右正、左右监、左右平和掾史等,审理诏狱和地方上报的疑难案件;廷尉不能决者报皇帝。汉因之。北齐后历代中央司法机关称大理寺,审判官称大理。唐,大理寺与刑部、御史台合称“三使”。明、清,大理寺与刑部、都察院合称“三法司”。刑部是隋创设后历代相袭而掌司法行政或审判的一中央机关,系由汉宫廷掌司法、狱政文书的尚书演变来的。西汉内廷置尚书三公曹,主管断狱。晋改为三公尚书;南朝宋后名为都官尚书。隋始设刑部,初为都官尚书的下属机构。开皇三年(583)改都官尚书为刑部尚书,为中央政府的六部之一,掌法律、刑狱等。唐宋刑部机构及职掌与隋大体相同。元、明、清,刑部更集中掌司法行政、审判事务。1906年改为法部,掌司法行政。御史在历代也兼有审判权,如汉御史台,司隶校尉(掌纠察京师百官及京辖附近各郡)、部刺史(巡查地方的官),都有部分审判权。唐御史台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活动,并直接参与审理重大疑难案件和受理行政诉讼案件。遇特大案件,由大理寺卿会同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叫“三司推事”。此外,唐推事院、宋审刑院、辽夷离毕院、元大宗正府、明清的宗人府、清的理藩院,都兼有部分审判权。明清的都察院既有权监督刑部的审判和大理寺的复核,又有权直接审理部分案件,并参加“三法司”会审重大疑难案件。历代地方审判机关和行政机关不分。除县以下之乡、里基层机构一般有一定的审判权而非一级审判机关外,县以上各行政机关即审判机关,审判权归各级行政长官,下设属吏负责具体审判工作。县以上之审判机关各代名称不尽相同,秦为郡,郡守行审判权;汉为国,国相行审判权;魏晋南北朝时期为州、郡两级,审判权归由州、郡两级行政长官兼行;隋、唐、宋为州,隋、唐由州刺史、宋由知州与通判行使审判权;宋代与州同级的有府、军、监,在州以上设有监督一路州、县审判事务的监司,初由各路转运使兼管,后置提点刑狱官。明、清时,州、县以上为府,知府掌审判权。府以上为省,设专管司法审判的提刑按察使。清省上又设总揽军政大权的总督巡抚,也有审判权。清末变法后,省按察使改为提法司,专管省之司法行政。在省设高等审判厅,在省会及商埠等地各设地方审判厅和初级审判厅,总称审判衙门,分置审判长和推事等官,行使审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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