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投票罪有投票权的人,要求、期约或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当利益,而许以不行使其投票权或为一定之行使的行为。中国台湾刑法中妨害投票罪的一种。主要特征: (1) 本罪的行为主体以有权投票的人为限,无投票权者,不能成为本罪的行为主体。(2)本罪的行为是受贿而妨害法定的政治上投票的行为,即要求、期约或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当利益,而许以不行使投票权或为一定之行使。行为人先有要求、期约或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受贿行为继而有不行使投票权或为一定之行使的许诺,即足以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是否已因受贿而实际不行使投票权或为一定的行使,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