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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制置三司条例司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制置三司条例司

制置三司条例司

官署名。宋神宗熙宁二年(1069)二月置,以知枢密院陈升之,参知政事王安石兼领,为主持变法的机构。负责筹划新财经政策、制定颁布变法条例。次年五月罢归中书。

☚ 左(右)司   编修条例司 ☛

制置三司条例司

宋代王安石变法开始时的决策、立法机构。宋神宗于熙宁二年(1069)二月任命王安石为参知政事,实行变法。针对宋前期宰相、枢密使不得预闻财政大计,另以三司使为计相掌财权,从而造成行政、军政与财政三权脱节,始设立制置三司条例司,以“经画邦计,议变旧法,以通天下之利”。初以王安石与知枢密院事陈升之兼领,并吸收一些有志于改革的内外官员参加,议论新政,筹划与制定新的财政经济政策,改变旧法,颁行新法。成为主持以整理财政为中心的变法领导机构,同时也是变法的立法机关。曾颁布淮、浙、江、湖六路均输法、青苗法、农田水利法等,还对役法确定了“募役”的变法基本原则,使改革事业蓬勃展开,并取得明显效果。但变法遭到保守派势力的顽强反对。次年,即以该机构是“中书外又有一中书也”的理由,将其罢归中书省。此后,王安石仍以中书五房与司农寺为变法的决策机构,继续领导改革。

制置三司条例司

制置三司条例司

官署名。宋代置。掌国家赋税收入及财政支出政令。《宋史·职官志一》:“制置三司条例司:掌经画邦计,议变旧法以通天下之利。熙宁二年(公元1069年)置,以知枢密院陈升之、参知政事王安石为之,而苏辙、程颢等皆为属官。”

☚ 制敕库房   中台 ☛
制置三司条例司

制置三司条例司

宋神宗时中央政府主持变法的机构。设于熙宁二年( 1069 ),由中书及枢密院长官(时为王安石与陈升之)兼领,掌新法的制定与颁布事务,以筹划新的财政经济政策为己任,是变法活动的总枢纽。次年( 1070 )五月并入中书。新法由司农寺主持推行。

☚ 户部左右曹   劝农使 ☛

制置三司条例司

官署名。宋神宗熙宁二年(1069)置。为王安石实行变法的重要机构。掌经画邦计,议变旧法,以通天下之利。熙宁三年(1070)五月,并入中书省。

制置三司条例司

官署名。宋神宗于熙宁二年(公元1069年)二月任用王安石为参知政事,实行变法,设立制置三司条例司为主持变法的机构,由王安石与知枢密院陈升之兼领。掌筹划与制定新的财政经济政策,变更旧法,议定新法并颁布施行。次年,判大名府韩琦以为条例司虽是大臣所领,然只是决策之所,三司议定新法迳自发布则是中书之外又有一中书。于是此年五月遂将本司并入中书省。

制置三司条例司

主持变法的临时官署名。


简称与别名

❶编修中书条例所。全称应为编修中书门下条例所。《宋会要·职官》3之25:“中书门下条例所,删定《堂吏保引〔补〕试、赏罚条约》。”《长编》卷217,丙午:“编修中书条例所言。”《宋会要 ·职官》5之10:“熙宁三年八月二十七日,看详编修中书条例所言:‘看详合归有司二十二事。’”
❷编修中书条例司。以“条例司”称“条例所”。《宋会要·职官》5之11:“(熙宁八年)编修中书条例司、修司农寺条例司皆罢。”
❸编修条例司。《宋史·职官志》1《编修条例司》:“(熙宁八年)编修中书条例司、修司农寺条例皆罢。”
❹看详中书条例司。即看详编修中书条例司省称。《宋史纪事本末》卷37《王安石变法》:“苟用例,则为胥吏矣。今为看详中书条例司,何也?”


职能

接待朝官以上还京师听候除授新职任者住所。凡在院官员,由官府给公券,食宿免费,出入乘马,但只能赴铨曹官司、省部与二府,不能进城上街(《燕翼诒谋录》卷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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