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行为行政机关接受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予以处理的行为。属于准行政行为的一种。是行政机关的受动行为,如对许可证的申请,对不服行政处罚的申诉的受理等。受理不同于单纯的受达。相对人提出的要求,只到达行政机关时,尚不能称为受理。作为受理行为,对行政机关意味着一定的义务:(1)必须以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为行为的开始。(2)必须以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为行为的限度。(3)对于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行政机关负有必须作为的义务。 受理行为准行政行为的一种。国家行政机关接受相对一方要求享有某种权利或免除某种义务的申请,并准备予以审定的行政活动。如受理某人不服所在单位行政处分决定的诉愿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