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生命的伦理学是生态伦理学的一个派别。它的代表人物是法国的施韦兹(A.Schweizer)。他认为,道德的对象应当包括一切有生命的事物;将生命分为价值高的和价值低的,是一种主观的划分,是由于我们对各种生物在生命循环中所起的作用知之甚少所致。我们要尊重所有的生物,不管它们是否有苦乐感受能力。1923年,施韦兹出版《文明的哲学:文化与伦理学》一书,从文化的角度研究保护地球上的生命,提出尊重生命的伦理学。他主张根据生存愿望的概念建立伦理学;自然界给我们生存的愿望,人类从生存的愿望产生对生命的崇拜。生命本身是神圣的,道德的基本原则是:“善就是保护生命和发展生命,恶就是毁灭生命和妨碍生命。”施韦兹从对生命的崇拜倡导尊重生命的伦理学,它的要点是:(一)新的伦理学——尊重生命的伦理学,对于文化的发展是必要的;(二)作为建立在理性基础上的新的伦理学,它的思想对现实起着指南针的作用,要使它具有现实意义;(三)崇拜生命的原则是伦理学的基础;(四)在崇拜生命的伦理学中,最重要的是人对他周围的所有生物负有个人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