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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印度共和国宪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印度共和国宪法

1949年11月26日印度制宪会议通过,1950年1月26日生效,至1985年1月底已有52项宪法修正案。主要内容:印度为联邦国家,是一个主权的、社会主义的、非教派的民主共和国,采取英国式的议会民主制;公民不分种族、性别、出身、宗教信仰和出生地点,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每个公民有言论、集会、结社和迁徙的自由;有信仰和传播宗教的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私人财产不得非法剥夺;国家在经济能力和经济发展限度内,制定有效条例,确保公民的工作权、受教育权(14岁以下儿童享受免费教育)和享受公共救济权;废除贱民制,禁止任何形式的不可接触制,促进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的教育和经济的发展,并在人民院(即下议院)中和各邦区议会中为表列种姓和表列部落保留席位;禁止使用14岁以下的童工,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年满21岁以上的公民均有选举权;公民同时有遵守宪法、保卫国家、发扬争取自由的民族精神、促进各民族团结和睦的义务;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的统帅,由议会两院及各邦立法议员选出的人员组成“选举团”选出,每届任期5年;总统依照以总理为首的部长会议的建议行使职权,在必要时可根据邦长的报告,对该邦实行总统治理;总统在正常情况下,不主动行使宪法赋予的行政权力,一切政务由以总理为首的部长会议负责;印度设副总统一人,副总统是联邦议院的当然议长;中央政府,即以总理为首的部长会议,是印度最高行政机关,由总理、内阁部长、国务部长和副部长组成,集体向人民院负责;总理和部长必须是人民院或联邦院议员;国务部长不是内阁成员,但可主管一个部;总理由总统任命人民院多数党的议会党团领袖担任,各部部长由总理提请总统任命;地方政府的组织形式基本上与中央类似;邦长是邦的名义首脑,是总统在各邦的代表,由总统委托;邦首席部长由邦立法院中多数党领袖担任,并由其组成邦政府;邦以下设县;最高法院为国家最高司法机构;各邦设有高等法院,县设有县法院,超过100万人口的县或市设有刑事法庭;法院独立行使司法权;最高法院有权解释宪法,审理中央政府与各邦之间的争议问题;最高法院法官由总统委任;议会是最高立法机构,由联邦院和人民院组成;联邦院代表各邦,以间接选举产生,任期6年;人民院议员由各选区直接选举产生,任期5年;各邦及中央直辖区议会一般为一院制,即立法院;少数几个大邦设两院,即参议院和立法院;修改宪法,须由中央议会提出修正案,分别经两院会议(有半数以上的议员出席) 2/3以上多数通过,最后经总统批准。


印度共和国宪法1949Constitution of the Repwblic of India

1949年印度制宪会议通过,1950年1月26日(独立日)生效的第一部共和国宪法。全文共二十二编,397条,后附9表。主要内容包括:联邦及其领土,农民资格和基本权利,国家政策的指导原则,联邦和各邦的立法、行政、司法机关的组织及其职权,联邦和各邦的关系,宪法的修正等。宪法宣布印度为独立的世俗的民主共和国,实行联邦制。国家立法权分为三部分:外交、国防、铁路及海上运输等专属联邦;公共秩序、警察、教育、卫生、农业等专属各邦;制定刑法,刑事诉讼法,处理婚姻、耕地以外的财产、劳资、社会保险等纠纷的权力属联邦和各邦共同行使。根据1977年第43次宪法修正案的规定,警察方面的立法权改为专属联邦,教育、农业方面的立法权改为联邦和各邦共同行使。宪法废除了种姓制度,规定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农民有言论、和平结社、宗教信仰、居住、迁徒等自由,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议会是联邦立法机关,由总统、联邦院和人民院组成,任期五年;议长和副议长自议员中选出;内阁总理由总统任命(接惯例任命人民院中多数党领袖),阁员由总理提名,总统任命。宪法规定总统行使联邦最高行政权,但行使职权应根据由阁的建议及协助,由内阁向人民院负责,因此,宪法赋予总统的行政权实际上属于内阁,而总统只是国家元首。最高法院行使联邦司法权,由首席法官一人种法官七人组成;它是联邦与各邦之间及邦与邦之间争议的一审法院,也是各邦高等法院的上诉法院。宪法修正案必须在议会任何一院申请提出,并在两院各过半数议员出席的情况下,由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经总统同意后方能实施。至1978年为止,该宪法已经过四十四次修正。

印度共和国宪法

现行宪法。1949年11月26日制宪会议通过,1950年1月26日生效。包括序言和22篇395条以及附则10篇。截止1985年1月,共进行了52次修改。规定印度为联邦制国家,实行资产阶级议会民主制。议会是最高立法机关,行使联邦立法权,由联邦院和人民院组成。联邦院议员总数最多250名,其中总统可任命12名,每两年改选三分之一,由各邦议会选举产生,任期6年。人民院议员由21岁以上公民直接选举产生,任期5年,期满全部改选。总统为国家元首和武装部队统帅,由议会两院和各邦立法议会的议员选出的“选举团”选出,每届任期5年,可连任。副总统由两院联席会议选举产生,兼任联邦院议长。经总理建议,总统可以解散人民院。部长会议是联邦最高行政机关,对人民院负责。总理由总统任命人民院多数党领袖担任,部长由总理提名,总统任命。总理和部长必须是议会议员。最高法院为最高司法机关,并有权解释宪法和审理中央政府与各邦之间争议的问题。最高法院院长由总统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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