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官 区官官名。清代末置。为北京各区的警官之长。《清史稿·职官志六》: “设内城26区,外城20区,置区官(六、七品警官充,寻改区长)。区副 (八、九品警官充。寻改区员)。各1人。(光绪) 三十四年 (公元1908年) 省内外城区半之。” ☚ 裘工下士 区长 ☛ 区官警官名。清末内外城各巡警分厅所辖分区警署的长官。以七品警官充任,总厅隶民政厅后,改称区长。承分厅的指挥、监督,管理辖区内警察事务,并指挥监督巡官以下从事本区内外勤务。宣统二年(公元1910年)三月二十五日内城总厅定巡警区署的职掌,总务类包括警事、机要、文牍、统计、会计、庶务事宜;行政类包括护卫、治安、正俗、外事、户籍、营业、建筑、交通事宜;司法类包括刑事、警法事宜;卫生类包括清洁、保健、防疫、医务、化验、戒烟事宜。 |